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支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在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然而,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会考虑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和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二、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若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那么离婚后,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抚育费。
- 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则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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