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修订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此次修订旨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是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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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二项修订: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需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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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修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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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修订: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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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订: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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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删除:简化了规范内容,使之更为精简。
修订后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更加符合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需求,明确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资格要求,强化了代理记账的规范性,同时强调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单位的内部监督责任。这一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我国会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则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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