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六个部分。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修改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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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
- 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 删除了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 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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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婚姻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例外情形
- 增加了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情形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最长五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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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离婚后发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
- 离婚后发现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行为的,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改为三年。
(二) 诉讼程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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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
- 确认婚姻无效之诉不再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 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再是一审终审,可以提起上诉。
- 确认婚姻效力问题涉及国家对婚姻的评价,不适用调解,也不允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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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无民事行为人的配偶监护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
- 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关于“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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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可否受理问题
- 目前,对于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不予受理。
(三) 实体规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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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暴的定义
- 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的基础上,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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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无效的认定
- 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婚姻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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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 沿用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但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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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 增加了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并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改为“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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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了变更抚养关系时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的年龄要求
- 将原《子女抚养若干规定》的第十六条关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征询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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